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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四条第七款

时间: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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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解说】本项是关于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强调:“在机构即将变动或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即将调动时,党委(党组)应暂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同时,还要严格控制研究干部的次数和数量,除领导班子换届或机构改革等需要集中调整干部外,不得一次性大量提拔调整干部或频繁调整干部。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知道自己快要调动了,在调动前,违反组织人事制度和程序,提拔自己的“亲信”;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机构变动的机会,违反规定多设领导岗位,不按程序办事抢先提拔干部。这种“争时间,抢速度,突击提拔干部”的做法都是违背党的干部政策的。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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