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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一)

时间:20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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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慈善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指出,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国有企业肩负着企业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双重任务,因而国有企业对公益性事业、突发灾害事件进行一定的捐款赞助,不仅有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如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第二款就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性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事实表明,国有企业是慈善事业的主力军,是社会公益事业的助推器,大多数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社会捐赠和赞助。

但是,现在有些国有企业的捐赠赞助行为,往往不是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就由企业主要领导个人决定。某些大额捐赠赞助行为,没有经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其结果是导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借捐款赞助的名义,将国有企业的资产转归个人所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规范国有企业捐款赞助等行为,有效地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损害本企业利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对于一般捐赠赞助事项,要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于大额捐赠赞助事项,要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这实质上就是要通过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至于“大额”的标准,由于各个国有企业在注册资本、企业规模、营业额等方面差别很大,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不宜、也无法规定一个统一具体数额,只能由实施办法或者各企业的内部规章来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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