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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八)

时间:20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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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识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
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
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明显加快,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走出国门,在国(境)外进行投资入股。根据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项规定”,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指出,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本项内容重申了中央的一贯要求,规范国有企业在境外的投资经营活动,保全国有资产。正确理解本项规定,应当从两个方面把握。第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这是一个原则规定。但是,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批准。批准的程序,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从事上述活动,即是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须经境内投资者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二,经批准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必须要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根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须经境内投资者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境内投资者(委托人)与境外机构产权持有人(受托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法律手续,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同时,须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股权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公证文件(副本)须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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